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应当制作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书面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书面审理。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应当制作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书面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书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