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依法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转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无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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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