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作答复通知,连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行政复议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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