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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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