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依法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期限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行政复议受理审查期限。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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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