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届满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