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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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