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行申请行政复议。对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对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厦门市分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分行所在地省级分行申请行政复议。 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管理该组织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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