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行申请行政复议。对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对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厦门市分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分行所在地省级分行申请行政复议。 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管理该组织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