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