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是被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是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