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是被申请人。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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