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严惩造假,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严惩造假,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