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管理和统计工作的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