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结果处理

第四十八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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