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结果处理
第四十七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责令之日起七十五日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复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经复查不合格的,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结果处理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责令之日起七十五日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复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经复查不合格的,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