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结果处理

第四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并向地方人民政府、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的生产者生产的,应当及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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