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