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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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