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异议处理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