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异议处理第三十六条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