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检验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