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检验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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