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检验第三十二条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