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检验

第三十一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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