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检验

第三十条

被抽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检验人员发现样品的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样品的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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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