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