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九条

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网络抽样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存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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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