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抽样 / 第二节 网络抽样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络抽样的,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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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