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抽样 / 第一节 现场抽样

第二十四条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等对运输、贮存过程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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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