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抽样 / 第一节 现场抽样

第二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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