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抽样 / 第一节 现场抽样第二十条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