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抽样 / 第一节 现场抽样

第二十条

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