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