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抽样 / 第一节 现场抽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抽样 / 第一节 现场抽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