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抽样 / 第一节 现场抽样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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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