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三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的资质有规定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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