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