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
第七条
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 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三) 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 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2、3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1. 车辆控制模式;
2. 车辆位置;
3. 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
4. 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5. 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6. 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7. 反映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8.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9.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五) 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省、市级政府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六) 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的项目。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