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

第五条

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 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 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 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 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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