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测试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测试通知书:

(一)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测试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二) 测试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测试车辆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撤销测试通知书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