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测试管理第二十二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报告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