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测试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测试主体应每6个月向出具测试通知书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测试报告,并在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测试总结报告。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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