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测试管理第二十一条测试主体应每6个月向出具测试通知书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测试报告,并在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测试总结报告。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