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测试申请及审核第十二条如需变更测试通知书基本信息的,由测试主体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变更后的测试通知书。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