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十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审核测试申请,为审核通过的测试车辆逐一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2),定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测试申请及审核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审核测试申请,为审核通过的测试车辆逐一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2),定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