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九条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转让的保险业务的价值、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