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 (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 (三)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 (六)已进行经营管理受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 (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 (三)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 (六)已进行经营管理受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