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条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订立保险业务转让协议。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