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