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前款所称的“部分保险业务”的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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