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