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再保险、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不得违反《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