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再保险、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不得违反《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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