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进行保险业务转让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