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后,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联合公告,公告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同时在各自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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