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保险业务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保险业务转让协议; (三)保险业务转让程序安排; (四)经营管理受让保险业务的可行性方案; (五)专业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 (六)转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七)受让方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和受让业务对受让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分析报告; (八)保险业务转让双方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的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协议的文件;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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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